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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
件。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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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
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
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
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该报
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进行
全面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
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张顼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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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及签署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十、《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
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障股东
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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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
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十三、《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设立专用存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权锡鉴、李雪、赵春旭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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