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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 483 号




                                   BEI J I NG DH H L AW FI R M

                                              4-1-0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 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12

五、 发行人的设立 ............................................................................................................................12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13

七、 发起人和股东 ............................................................................................................................15

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7

九、 发行人的业务 ............................................................................................................................19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6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7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38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8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38

十八、 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38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9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9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9

二十二、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40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41




                                                                4-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公司、发行人、高测股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
                       指
份                          公司”
长治高测               指   长治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高测               指   洛阳高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壶关高测               指   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高测               指   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高测               指   盐城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安永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
《发行预案》           指
                            案》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
《可行性分析报告》     指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2019年年度报告》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年度报告》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4-1-2
         简称                                         全称
《2022年半年度报告》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2017-2019年度审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0)
                       指
报告》                      第030108号《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
《2020年度审计报告》   指
                            第030358号《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2)
《2021年度审计报告》   指
                            第030038号《审计报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告期                 指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                     指   无数值




                                       4-1-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483号


致: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本所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协

议》,指派房立棠、王智为项目签字律师,丁伟、李子臣为项目组成员协办该项业务,

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

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4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经查验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和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1. 2022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 2022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

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

    经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

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4-1-5
    2. 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

排进行调整;

    3. 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

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

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6.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 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

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在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根据新的规

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8. 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

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其他事宜。

    (三)尚需取得的核准




                                    4-1-6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及《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履行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同意等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

会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

法、有效;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尚需

履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同意等程序。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由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测控”)整体变更而来,

高校测控系由股东青岛高校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胡振宇、刘川来、张洪国(曾用名

为孟令锋,于2018年7月更名)、尚华、王东雪于2006年10月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2. 2015年6月23日,高校测控各发起人签订了《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协议》,同意以高校测控以审计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的公司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按经审计的高

校测控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注册号为370203228120428的《营业执照》(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

设立”)。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 2019年10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 2020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4-1-7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0号),同意高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

    3. 2020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110号),公告高测股份A股

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股本为16,185.14万股,其中3,680.2502

万股于2020年8月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高测股份”,证券代码“688556”。

    (三)发行人合法存续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

九十二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应予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章程》

及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应予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以终止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该条规定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4-1-8
       2.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规定

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

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采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对特定对象未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未违反该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张顼先生,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

为70.7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经核查,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

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4-1-9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实施细则》第七

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

用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募集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投资

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

人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三十八

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

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2年6月30日),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

至2022年6月30日,张顼持有公司25.48%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发

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完成后,按发行股份的

最大数量14,140,271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张顼先生将持有72,220,601股股份,占公

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9.8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

行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无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

定。

       3.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1-10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所述权

益被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项所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项所述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并查询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及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所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项所述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发行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满足下列条件:

    1. 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




                                    4-1-11
    2. 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不超过14,140,271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

    4.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之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实质性条件。

    四、 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由高校测控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青

岛市工商局核发注册号为370203228120428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

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

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可能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

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2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所议事项及会议决议等均符

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1.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已按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

出具《验资报告》,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均已全部缴足,相关资产等权属变更手续已办理

完毕。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明,经查验,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 根据相关《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的财产未被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模具、切

割刀具、计算机软硬件、大规模集成电路、自动化产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生

产、销售、安装、调试、维护及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及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访

谈调查,发行人合法拥有独立的生产、供应和产品销售系统,业务皆为自主实施,独立

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4-1-13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根据发行人员工名册、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相关人员确认,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独立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发行人处领薪,其任免均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未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 根据发行人员工名册、发行人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发行人确认,经核查,发

行人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已经按照

国家规定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

    3.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阳管

理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发行

人及子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总体规范,未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相关财务资料、财务管理制度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2)第03000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已设

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帐户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基本账

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上马支行,基本存款账号为38100701040008361,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之情形。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年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开立的证明,经核查,




                                    4-1-14
发行人独立纳税申报并履行了纳税义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税

务”)。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亦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使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立了若干业务职能部门(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十五、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发行人已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具备机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具有独

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均独立

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七、 发起人和股东

     经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信息披露公告及

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本所律师确认

以下事实: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于2015年由高校测控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届时发

行人系由张顼、尚华、王东雪、胡振宇、张洪国、金永焕、李宝忠、刘川来、刘秀珍、




                                     4-1-15
丁玉琳、薛辉超、王晓冰、茅海鹰、胡刚、李宾、许倩、朱娟、乔宇、青岛知灼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设立合法有

效,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

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张顼持有公司 25.48%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报告期内,张顼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未发生变化。

      (三)经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

价入股及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经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五)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

记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人类别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顼               境内自然人        58,080,330           25.48
        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     -潍坊善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其他           10,826,860            4.75
              业(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3                                       其他            5,828,363            2.56
        发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胡振宇               境内自然人         5,659,313            2.48

  5               王东雪               境内自然人         5,571,279            2.4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
  6                                       其他            4,969,564            2.18
                金四二零组合




                                       4-1-1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人类别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
  7       海开源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      其他           4,798,588            2.11
                    投资基金
  8                 张洪国               境内自然人        4,105,619            1.8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      其他           3,882,029            1.70
              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尚华               境内自然人        3,790,274            1.66

                             合计                        107,512,219           47.1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营业执照》等涉及主体资

格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信息披露公告、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

变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高校测控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股本设置和股本结构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0 年 7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0]1360 号”《关于同意青岛高




                                         4-1-17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高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

    2020 年 8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110 号),高测股份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股本为 16,185.14 万股,其中

3,680.2502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高测股份”,证券代码

“68855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 12,138.85 万股增加至 16,185.14 万股。

    (三)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1. 2022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2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发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司以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2 日的公司总股本

161,85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133,252.00 元(含税),转

增 64,740,560 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26,591,96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履行了法定程序,股本

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2022年6月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4-1-18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

    2022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发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期可归属股份数量合

计 1,331,400 股,上述股份已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总股本由 226,591,960 股增加至 227,923,36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归属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本变动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权益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名称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0,254,133                26.4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7,669,227                73.56

                  合   计                               227,923,360               100.00


    (四)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实际控制

人及控股股东张顼持有发行人 58,080,33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48%;实际控

制人及控股股东张顼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

人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业务




                                       4-1-19
       经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

承诺、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模具、切割刀

具、计算机软硬件、大规模集成电路、自动化产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

销售、安装、调试、维护及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及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

符。

       2. 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

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3.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如下

业务资质:
单位名称     文件或证照名称     颁发机关            发证日期       证号或文号        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测股份     海关报关单位注                         2015.07.14     3702964006         长期
                               青岛大港海关
               册登记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
高测股份                            —              2019.11.25      03004333           —
                备案登记
高测股份                      青岛市生态环境                     913702140773883   2020.12.05-
               排污许可证                           2021.01.06
城阳分公                        局城阳分局                          81X001P        2025.12.04




                                           4-1-20
单位名称     文件或证照名称      颁发机关            发证日期         证号或文号      有效期
   司

                              长治市行政审批                      91140411MAOHA     2021.10.23-
长治高测       排污许可证                            2021.10.18
                                服务管理局                            7GD41001P     2026.10.22
                              长治市行政审批                      91140427MA0KD     2019.12.19-
壶关高测       排污许可证                            2019.12.19
                                服务管理局                            5421C001P     2022.12.1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或国家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

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境外从事其他直接投资业务。

    (三)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资料,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相关财务资料及发行人说明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

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硅片

制造环节。

    根据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

告》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2022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下表所示:
    年 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2019年                    713,550,228.43            714,240,609.75                    99.90

    2020年                    744,994,881.33            746,097,434.36                    99.85




                                            4-1-21
    年 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2021年               1,550,185,121.85         1,566,596,736.29                  98.95

  2022年1-6月            1,304,704,855.69         1,335,333,751.28                  97.71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问题

    1.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正常,未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3. 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其持续经营的判决、裁定、动产抵押、行政

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信息。

    4. 根据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经核查,发行人签署的合

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发行人未签署过对其持续经营构成

法律障碍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文件,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报告期内发

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4-1-22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信息披露公告、《关联方调查问卷》、发行人近三年与关

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关联方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

司治理文件及《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

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行人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关联

方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张顼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具体见本法律意见

书正文“七、发起人和股东”)。

    (2)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截至2022年6月30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股东。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六、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密切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4-1-23
       (5)报告期内曾经任职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密切成员,

包括曾任董事尚华、胡振宇,曾任独立董事王传铸、许志扬、赵萃萃,曾任监事魏玉杰、

郭蕾、赵珊。

       2. 关联企业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信息披露公告、《关联方调查问卷》,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关联方调查问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青岛海平线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顼持股 70.00%
            青岛同心达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        青岛海平线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其
  2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 0.20%
                                                      青岛同心达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
            青岛心诚达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
  3                                                   合伙)持股 99.80%、青岛海平线投资管理咨
                        (有限合伙)
                                                              询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0.20%
                                                      青岛心诚达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
  4            青岛众诚思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伙)持股 99.80%
  5           青岛西星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顼的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6             商丘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董事王目亚的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7           河南传正红色文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王目亚的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8            红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臧强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其他企业

  9          红线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臧强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的其他企业
                                                      董事臧强控制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
  10       天津晟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




                                             4-1-2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臧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且担任执行董事
 11         云途商务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的其他企业
          潍坊善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2                                                         董事臧强控制的其他企业
                          伙)
 13           北京华晟国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臧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兰考善美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4                                                         董事臧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有限合伙)
          潍坊市财金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5                                                         董事臧强控制的其他企业
                          伙)
 16          浙江昀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臧强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

 17           启迪未来投资(青岛)有限公司                董事臧强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

 18           青岛华通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蒋树明担任副总经理的其他企业

 19         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董事蒋树明担任董事长的其他企业

 20           青岛华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蒋树明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

 21             青岛奇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春旭的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22              青岛泰省心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于文波担任董事的其他企业

 23            崂山区闻博道信息咨询服务部                  监事于文波控制的其他企业


      (3)报告期内,曾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青岛振华工业软件技术有限公
 1                                       实际控制人张顼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10 月注销
                     司
 2        青岛惠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尚华亲属控制的企业

 3         青岛海泰克化工有限公司                       魏玉杰亲属控制的企业

 4         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             王传铸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5       青岛泰凯英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王传铸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泰凯英(青岛)供应链管理有
 6                                            王传铸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限公司
 7        青岛和悦堂茶文化有限公司                      王传铸亲属控制的企业

 8           泰凯英控股有限公司                            王传铸控制的企业
         TK Positive Limited(英属维尔
 9                                                         王传铸控制的企业
                   京群岛)
         TK Passion Limited(英属维尔
10                                                         王传铸控制的企业
                   京群岛)




                                            4-1-25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Techking Tires Technology
 11                                                     王传铸控制的企业
             Limited(开曼群岛)
 12       商丘中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董事王目亚亲属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8 月注销
         兰考县藏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董事臧强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13
                   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注销
         新昌县红线藏锋企业管理咨询
 14                                        董事臧强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8 月注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臧强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8
 15       浙江汉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月注销
         潍坊祥天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
 16                                     董事臧强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3 月注销
             伙企业(有限合伙)
         潍坊玖兆红线一号股权投资基
 17                                     董事臧强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3 月注销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      深圳融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董事臧强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10 月注销
         济宁瞪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9                                        董事臧强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6 月注销
               业(有限合伙)
         青岛华资达信创业投资有限公
 20                                           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青岛华资启智教育投资有限公
 21                                           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青岛华资达信股权投资管理有
 22                                           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23        青岛华元科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蒋树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赵春旭亲属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4       青岛龙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注销
 25       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于文波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26       青岛知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海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
 27                                          报告期内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心(有限合伙)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包

括采用货币、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福利、奖金、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总额

分别为2,500,845.46元、3,154,355.46元、6,370,952.67元、2,028,557.58元。



                                          4-1-26
    2.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人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担保内容
               (万元)                               行完毕
                  500.00    2018.09.04   2019.03.04     是

                   40.00    2018.09.14   2019.09.14     是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50.00    2018.09.20   2019.03.20     是
张顼夫妇、尚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018 年 8 月
华夫妇、长治      310.00    2018.09.29   2019.03.29     是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期间
   高测                                                        发生的各类融资业务不高于
                  136.00    2019.03.06   2019.09.05     是
                                                               1,100 万元的债权
                  124.00    2019.03.06   2020.03.06     是

                  390.00    2019.03.27   2020.03.27     是

                   49.27    2019.05.27   2019.11.27     是

                  988.41    2019.05.27   2020.05.27     是

                   25.00    2019.06.03   2020.06.03     是

                   25.00    2019.06.03   2020.06.03     是

                   75.00    2019.06.21   2019.12.21     是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张顼夫妇、尚      805.00    2019.06.21   2020.06.21     是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019 年 5 月
华夫妇、长治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8 日期间发
   高测            75.00    2019.07.30   2019.12.31     是     生的各类融资业务不高于 3,300
                   22.49    2019.07.30   2020.04.30     是     万元的债权

                  200.00    2019.07.29   2020.01.29     是

                  170.00    2019.09.19   2020.01.17     是

                  300.00    2020.03.10   2020.09.16     是

                  416.00    2020.03.10   2021.03.10     是
张顼夫妇、尚
华夫妇、长治        5.00    2020.04.28   2021.04.24     是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高测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020 年 3 月
                 1,540.00   2020.04.30   2020.06.30     是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期间
张顼夫妇、长                                                   发生的各类融资业务不高于 1.1
                 1,000.00   2020.06.29   2021.06.29     是
  治高测                                                       亿元的债权
                 1,000.00   2020.07.21   2021.07.21     是




                                          4-1-27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人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担保内容
               (万元)                               行完毕
                  500.00    2020.08.13   2020.11.11     是

                  127.50    2020.08.24   2021.02.24     是

                 1,154.10   2020.08.24   2021.08.24     是

                 1,108.03   2020.08.27   2021.02.26     是

                 1,665.55   2020.08.27   2021.08.26     是

                  472.26    2021.01.05   2021.07.03     是

                 2,248.68   2021.01.05   2022.01.03     是

                  800.00    2021.03.12   2021.09.12     是

                 1,001.07   2021.03.15   2022.03.12     是
                                                               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区威海路支
 张顼夫妇         400.00    2019.08.16   2020.08.14     是     行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
                                                               期间发生的不超过人民币 400
                                                               万元的债权。
                  990.00    2018.05.30   2019.05.08     是

                 1,000.00   2018.05.08   2019.05.08     是

                 1,000.00   2018.05.23   2019.05.08     是
                                                               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顼夫妇        1,000.00   2019.08.29   2020.08.28     是     科技支行申请的 3,000 万元短
                                                               期流动资金贷款。
                  700.00    2019.10.09   2020.10.09     是

                 1,000.00   2019.11.15   2020.11.13     是

                  300.00    2019.11.19   2020.11.19     是

                  500.00    2019.09.12   2020.03.12     是     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支行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649.15    2019.10.24   2020.04.24     是
张顼夫妇、长                                                   2020 年 9 月 4 日期间发生的银
  治高测                                                       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
                  817.43    2019.11.28   2020.04.28     是     票、国内即期信用证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债权
                                                               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顼夫妇、长                                                   科技支行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1,000.00   2020.07.20   2021.07.20     是
  治高测                                                       2021 年 12 月 19 日期间发生的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电子银行




                                          4-1-28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人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担保内容
               (万元)                               行完毕
                                                               承兑汇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债权
                                                               张 顼 夫 妇 为 公 司 租 金
                                                               1,461.6515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张顼夫妇、尚
                 1,300.00   2016.08.11   2019.08.10     是     尚华、胡振宇为公司租金
华、胡振宇
                                                               1,461.6515 万元提供股份质押
                                                               担保
                                                               张 顼 夫 妇 为 公 司 租 金
张顼夫妇、张                                                   1,052.2375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900.00    2016.12.12   2019.12.11     是
   洪国                                                        张洪国为公司租金 1,052.2375
                                                               万元提供股份质押担保
张顼夫妇、长                                                   为公司租金 3,376.0555 万元提
                 3,000.00   2018.07.11   2020.07.10     是
  治高测                                                       供保证担保
                                                               为长治高测租金 3,377.7083 万
 张顼夫妇        3,000.00   2018.12.06   2020.12.05     是
                                                               元提供保证担保
                                                               为长治高测租金 1,797.7630 万
 张顼夫妇        1,600.00   2020.01.20   2023.01.19     是
                                                               元提供保证担保
                                                               为壶关高测 3,595.5259 万元租
 张顼夫妇        3,200.00   2020.01.20   2023.01.19     是
                                                               金提供保证担保
                  500.00    2019.07.23   2020.07.22     是

                 1,000.00   2019.07.25   2020.07.25     是     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2.70    2019.08.19   2020.02.19     是     青岛胶州支行 2019 年 7 月 23
张顼夫妇、长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期间发
  治高测          187.30    2019.08.19   2020.08.19     是     生的不高于 2,600 万元的综合
                  636.00    2020.03.31   2020.09.30     是     授信

                  308.00    2020.03.13   2021.01.08     是

                 1,364.00   2020.03.31   2021.03.31     是     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支行 2020 年 3 月 30
张顼夫妇、长
                                                               日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期间发
  治高测         1,000.00   2020.04.01   2021.03.31     是     生的不高于 5,000 万元的综合
                                                               授信
                  500.00    2018.01.31   2019.01.26     是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2018.03.08   2019.01.08     是     青岛分行 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
张顼夫妇、长
                                                               2018 年 12 月 19 日期间发生的
  治高测          600.00    2018.03.15   2019.01.15     是     不高于 7,600 万元的最高额保
                 1,000.00   2018.04.04   2019.01.04     是     证




                                          4-1-29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人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担保内容
               (万元)                               行完毕
                  500.00    2018.05.14   2019.01.14     是

                  200.00    2018.06.20   2019.01.20     是

                  240.00    2018.10.22   2019.04.19     是

                  318.00    2020.04.29   2020.10.29     是

                  136.20    2020.04.29   2021.04.29     是

                 1,760.00   2020.05.21   2021.05.21     是

                  785.80    2020.05.29   2021.05.28     是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顼夫妇、长                                                   青岛分行 2020 年 4 月 7 日至
                 1,500.00   2020.08.31   2021.03.31     是
  治高测                                                       2021 年 4 月 7 日期间发生的不
                  740.32    2020.09.16   2021.03.16     是     高于 6,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725.69    2020.09.16   2021.09.16     是

                 1,000.00   2020.10.30   2021.10.01     是

                  714.50    2021.02.26   2021.08.26     是

                  334.40    2019.12.11   2020.07.31     是
                                                               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顼夫妇、长     1,000.00   2020.06.10   2020.11.03     是     青岛分行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治高测         1,200.00   2020.02.26   2021.02.28     是     2022 年 11 月 13 日期间发生的
                                                               不高于 5,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150.00    2020.10.19   2021.09.20     是

                  160.00    2018.11.21   2019.5.21      是

                  500.00    2018.12.24   2019.12.24     是

                  600.00    2018.12.24   2019.12.24     是

                 1,000.00   2018.12.11   2019.12.11     是

                 1,000.00   2019.01.04   2020.01.04     是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顼夫妇、长                                                   青岛分行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500.00    2019.01.08   2020.01.08     是
  治高测                                                       2019 年 11 月 21 日期间发生的
                  600.00    2019.01.14   2020.01.14     是     不高于 1 亿元的综合授信

                  100.00    2019.02.15   2020.02.15     是

                  900.00    2019.03.11   2020.03.11     是

                  900.00    2019.03.11   2020.03.11     是

                  800.00    2019.03.11   2020.03.11     是




                                          4-1-30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人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担保内容
             (万元)                               行完毕
                700.00    2019.03.12   2020.03.12     是

                500.00    2019.03.27   2020.03.27     是

                200.00    2019.03.12   2019.09.12     是

                500.00    2019.03.18   2019.06.18     是

                210.00    2019.03.27   2019.09.27     是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相关财务资料及发行人说明与承诺,经核查,报告期,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按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进行,相关的关联

交易均系公平、合理地协商确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的

其他股东利益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并经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化运作制度和

规则,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

交易的公允决策权限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五)关联方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六)同业竞争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4-1-31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模具、

切割刀具、计算机软硬件、大规模集成电路、自动化产品、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

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维护及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及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关键

管理人员均未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七)发行人有关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中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公允的,

其内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在《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采取了避免

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经查验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书,并走访青岛市高新区不动产管理

部门,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




                                    4-1-32
                            土地/房屋
 序            不动产权证                权利类    权利性           房屋坐    土地使用期     他项
      权利人                建筑面积                        用途
 号                 号                     型       质              落位置        限         权利
                             (㎡)
                                         国有建
               鲁(2022)                设用地
               青岛市高新                使用权    出让/    工业    高新区
       高测                 25,069.90/                                       2007.08.22-
 1             区不动产权                / 房 屋    自建    用地/   崇盛路                    无
       股份                 17184.12                                         2057.08.21
               第 0037482                (构筑     房      工业    66 号
               号                        物)所
                                         有权
                                                                    高新区
               鲁(2020)                                           火炬路
               青岛市高新                国有建                     以北、
       高测                                                 工业
 2             区不动产权   56,556.80    设用地     出让            新韵路   至 2070.08.26    无
       股份                                                 用地
               第 0014500                使用权                     以南、
               号                                                   和融路
                                                                    以西
注:序号2厂区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的证明,截至证明

出具日,高测股份无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部2022年9月6日出具的证明,自2019

年1月1日起截至2022年6月30日,高测股份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住房和建设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和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部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证明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

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房产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表披露情形外,权属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租赁房产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部分权属证书,截至2022年6月30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如下:




                                         4-1-33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用途        坐落位置             租赁面积
号
                                            金刚线产品   城阳区流亭街
                青岛丛林实   2016.04.01-                                  厂房面积 4,919.82 ㎡/
1    高测股份                               生产车间及   道空港工业园
                业有限公司   2026.03.31                                   场地面积 3,792.87 ㎡
                                               仓库       丛林产业园
                                                                           1#厂房(厂房面积
                             2019 年 10                  长治壶关经济
                山西天禹新                  办公、金刚                    16321.04 ㎡,办公用房
                              月 1 日起                  开发区山西天
2    壶关高测   举科技有限                  线产品生产                    面积 1848.24 ㎡)及 1#
                             租,承租期                  禹新举科技有
                  公司                      车间及仓库                    厂房配套场地及附属
                             不少于 5 年                  限公司厂区
                                                                           道路、排水等设施
                                                                          2#厂房(其中办公用房
                             2019 年 7 月                长治壶关经济
                山西天禹新                  办公、金刚                       1116.1 ㎡、厂房
                             1 日起租,                  开发区山西天
3    壶关高测   举科技有限                  线产品生产                    7441.97 ㎡)及厂区内
                             承租期不少                  禹新举科技有
                  公司                      车间及仓库                    场地及场地内附属设
                               于5年                      限公司厂区
                                                                                   施
                             2020 年 4 月
                长治市山安                  办公、金刚
                             1 日起租,                  长治市郊区黄
4    长治高测   建设发展有                  线产品生产                         44,397.00 ㎡
                             承租期不少                   碾镇西旺村
                  限公司                    车间及仓库
                              于 10 年
                四川永祥硅
                             2021.02.01-    硅片生产加   竹根镇永祥路
5    乐山高测   材料有限公                                                     15,163.00 ㎡
                             2026.01.31       工车间        100 号
                    司
                四川和邦盐   2021.09.01-                 乐山市五通桥
6    乐山高测                                员工住宿                          4,242.60 ㎡
                化有限公司   2026.08.31                    区文化街
                乐山市京运                  硅棒、硅片   四川省乐山市
                             2021.10.01-
7    乐山高测   通新材料科                  生产加工车   五通桥区金粟          35,201.55 ㎡
                             2026.10.01
                技有限公司                      间       镇十字街 10 号
                                                         洛阳洛新产业
                洛阳东大科                  轴承箱部件
                             2022.05.02-                 集聚区京津北
8    洛阳高测   技产业园有                  生产车间及                         1,620.00 ㎡
                             2025.05.01                  路东大科技产
                  限公司                       仓库
                                                             业园

     经核查,发行人的部分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公司存在无法

继续正常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潜在不利影响。另

经核查,上表序号第3-4、6-8号房产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

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4-1-34
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第三方主张权利

或政府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公司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需要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政府部门处罚、被其他第三方追索,本人

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根据与对方签署租赁合同履行合同,其租赁交易

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础上,交易关系有效。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及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经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

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60,639.18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45,895.17万元。

    经查验,公司为上述经营设备的所有人,上述机器设备的产权不存在纠纷,亦不存

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四)商标及专利权

    1. 注册商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2. 专利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专利和境外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利证

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4-1-35
    3. 软件著作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利证书,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4. 作品著作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利证书,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五)域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拥有的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对外投资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有5家全资子公司,1家分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的取得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对上述资

产所享有的权利不存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权利行使不存

在其他形式的限制。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

期内签署的并且有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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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经走访发行人所在地

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期内的财务资料,截至2022年6月30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7,603,304.56元,主要是备用金、往来款、押金、保证金等款

项;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488,677.91元,主要是未付报销款、质保金等款项。上述其他

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

纷;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其

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增资扩股

    发行人增资扩股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置换等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作出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

行为的任何决策或签署任何有约束性的协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增资扩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没有




                                    4-1-37
作出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任何决策或签署任何有

约束性的协议。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依据《公司法》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制定、修改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所享受的上

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近三年一

期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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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

律、行政法规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发行不涉及募投项目的环

评批复问题;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该项

目无需有权部门的批准、备案或授权;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

策规定的情形。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信息披露公告及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登录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并经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信息披露公告及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4-1-39
生态环境局等网站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册员工共 2,884 名,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确

认、相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

内,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劳动保

护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利益,执行了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

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并已按照国家劳动管理、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文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而受到行政处罚。

    (一)社保缴纳情况

    发行人及其有员工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均已出具合规证明,确认相

关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积金缴纳情况

    发行人及其有员工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均已出具合规证明,

确认相关公司截至证明出具之日,已按照政策要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法

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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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未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对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

司及其子公司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

金,而被有关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处以行政处罚的,本人承

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受到行政处罚而支出的费用和

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所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

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任何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法定条件;

    (五)本次发行股票现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

程序;

    (六)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同意等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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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房立棠




                                                              王   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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