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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04-0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
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有助于增强公司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