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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04-0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地参加了公司 2022
年度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积极地参
与了公司的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积极地发挥了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通过对董事
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
持;努力维护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分别为权锡鉴先生、李雪先生、
赵春旭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权锡鉴先生,男,196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7 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2005 年 7 月毕业于中
国海洋大学渔业资源专业,博士学历。1983 年 7 月至 1987 年 5 月,任曲阜师范
大学教师;1987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中国海洋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现任教
授;202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雪先生,男,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
7 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工业会计系,本科学历;1998 年 1 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学专业,硕士学历。曾任山东省临沂财政学校讲师;1995 年 11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烟台大学讲师;1997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中国海洋大学,历任副教授,
现任教授;202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赵春旭先生,男,197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 年
7 月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1998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交通部
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企业法律顾问;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烟台大学法学
院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7 月至今,曾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职员,现为高级
合伙人;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没有在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们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青岛高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
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2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我们均亲自出席了上述
会议。

                      本年度   亲自出席   委托其            本年度
                                                                     出席股
 独立董      任职情   应出席   次数(含   他董事   缺席次   应出席
                                                                     东大会
   事          况     董事会     通讯方   出席次     数     股东大
                                                                       情况
                        次数       式)     数              会次数
 权锡鉴       现任      9         9         0        0        4        4
  李雪        现任      9         9         0        0        4        4
 赵春旭       现任      9         9         0        0        4        4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4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3 次会
议,我们均亲自出席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任职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权锡鉴
                                          委员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李雪
                                      委员会委员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提名
   赵春旭
                                      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
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
我们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
行实地考察;同时,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积极
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
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纠正,
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利润分配、再融资等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
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
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解决
部分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但需融资支付货款的客户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
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的回购担保,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已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对外担保
审批手续。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
    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并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一
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储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
薪酬及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及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
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有利于其勤勉尽责
地履行义务,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
未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22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鉴于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
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审
计需求等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激励情况
    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方案实施
前的公司总股本 161,851,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133,252.00 元,占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6.87%;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64,740,560 股,不送红股。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决策程
序合法,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
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在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大股东
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该权益分派方案。
    (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内,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进一步明确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八)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了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可行性、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
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
的公平性、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我们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确
保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开展了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已建立有相对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框架。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地监督公司严格遵守、执行各项制度规范,
保障了公司内控体系的良好运行,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和规范化运
作水平。
    (十二)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 3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6 次。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均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尽职尽责地
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各委员的专长,对重大事项的讨论提供了有
效的专业建议,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出了科学、高效的决策,有效提升了公司的治
理水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我们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和独立
判断,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今后,我们亦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
义务,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权锡鉴、李雪、赵春旭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