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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定)2023-04-0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决策程序合法,2022年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2年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比例为10.12%,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
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青岛
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时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发放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现况,有利于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有利于促
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公司中
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现况,有利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
行义务,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
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信息
披露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解决部分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但需融资支付
货款的客户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
回购担保,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
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
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青岛高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
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
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持续的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
情况、市场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经营效
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有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能够为全体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也设置有严格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权锡鉴、李雪、赵春旭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