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 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兰剑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 奥北路 909 号海信龙奥九号 1 号楼 19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743,5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69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5,574,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8.95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168,6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6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52,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通过现场及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 2,4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5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55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4%。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41,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5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455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