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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冠新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1-0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明冠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明冠新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明冠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4 号)
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102.2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5.87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1,019,14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7,783,573.34 元(不
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3,235,566.66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46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
 1                                              20,000.00              20,000.00
        扩建项目
        年产 1,000 万平方米锂电池铝塑膜扩
 2                                               8,000.00               8,000.00
        建项目
 3      江西省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           3,000.00               3,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1,000.00              41,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
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和 2021 年 1 月 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
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
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
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
支出,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