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2-08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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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
议案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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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明冠新材”)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
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
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
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
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
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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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
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
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
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
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
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
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
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
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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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3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 32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闫洪嘉先生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
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3、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5、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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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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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3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6、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7、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8、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9、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10、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11、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2、签署会议文件
13、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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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3-146 号”《验资报
告》审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23,065,736.00 元变更为 164,087,736.00
元,公司的股本由 123,065,736 股变更为 164,087,736 股。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相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同时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将《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启用作为公司正式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3条 【 】年【 】月【 】日,中国证券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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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
会”)作出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
注册的决定。 定。
【 】年【 】月【 】日,公司首次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1,022,000 股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08.7736 万
元。
第 19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08.7736 万股,全
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 111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一)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 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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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提供财务资助;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且超过 100 万元。
(三) 除本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行 (三) 除本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行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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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且超过 500 万元。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成交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 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
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 前述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市值,
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术平均值。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 (五)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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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1 亿元;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 (六)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
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 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 额,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
定。 定。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本条款所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前述第(一)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 或第(四)项;已经按照第(二)项或第
(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四)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 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前述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
(四)项。 (四)项。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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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 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第(二)(四)项的
规定。 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述第(二)项
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 或第(四)项;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标,适用前述第(二)项或第(四)项。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 (七) 对于达到前述第(四)项规定标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 1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 不得超过 1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
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公司发生前述第(一)项所述“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售资产”交易时,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 当披露并参照本款上述规定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授信、借
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具体融
资业务。
1.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
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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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资授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但未达到 50%的,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3. 低于前述第 2 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
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
报告,报董事长批准。
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
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
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
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
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
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主体借
款的,应比照本款前述规定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
第 12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 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2 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
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5 日以前的限 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2 日以前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209 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首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效。
起生效。
原《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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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9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信函、 信函、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
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 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并做相应记录。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 时间可不受前述 2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
时间可不受前述 5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
14
议案三: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16,323.56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为 4,5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7.57%。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中使用;
在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
项操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该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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