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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6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C0080 号




致: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提供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


    2、贵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5月25日(星期二)14:00在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公
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
月25日9:15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闫洪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1年5月19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51,000,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09%。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00,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6068%。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6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6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6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0,2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