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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明冠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5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
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闫洪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
意公司聘任闫洪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张磊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
意公司聘任张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我们认为:赖锡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
意公司聘任赖锡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认为:叶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叶勇先
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叶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2022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