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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贝尔: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10-12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0-02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4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10/16                 2020/10/19                2020/10/19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2020 年 9 月 14 日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6,941,6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865,984.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10/16                2020/10/19               2020/10/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汇瑞投资有限公司、耿仲毅、胡涛、
南通汇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
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6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6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2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1-88898101-8081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