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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1-04-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吉
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年 5月 18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2020 年 5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
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朱国民、柳泰川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4 月 12 日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朱国民、郑宇、刘柏巍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
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方法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2、访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列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4、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

    5、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银行回单等资料;

    9、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10、检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的承诺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自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市以来三会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
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
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
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对董事会秘书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
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
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访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公司独立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银
行回单,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决议、公告、合同资料和相关记账凭证,
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相关的内控制度及三
会会议文件、相关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
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吉贝尔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吉贝尔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吉贝尔按照保荐机构提交的
尽职调查清单提供了现场检查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相关负责人员接受了保荐机构
的访谈,同时,公司也为本次现场检查人员的实地调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吉贝尔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
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且公司的经营
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