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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吉贝尔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1-08-24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属于经公司第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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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
及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并同意以 12.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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