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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贝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核查意见2022-04-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吉贝

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贝尔拟调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 年 4 月 7 日

作出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6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73.54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3.69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107,161,626.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6,273,164.81 元(不含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0,888,461.19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HA20316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5 月 15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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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投金额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
   1                                                        47,377.63     44,254.33
          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                           8,417.88         7,926.48
          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
   3                                                        19,675.00     16,819.19
          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
   4                              合计                      75,470.51     69,000.00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1,020,888,461.19

减: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30,679,981.88

    其中: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71,114,369.79

            年度使用金额                                                59,565,612.09

               其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                           59,560,186.42

                     银行手续费                                                5,425.67

减: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结余                                           480,000,000.00

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利息净收入                                             4,764,058.98

    其中:以前年度利息净收入                                              775,070.48

            年度利息净收入                                               3,988,988.50

    理财产品收益                                                        33,317,919.58

    其中:以前年度理财产品收益                                          15,833,268.49

            年度理财产品收益                                            17,484,651.09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448,290,457.87
注: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70,00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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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
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理财产品结余为 48,000.00 万元。


三、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

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新址)

建设项目

1、调整情况

    根据目前“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

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及工作安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经过谨慎研究,对上述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将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

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建设期由 24 个月调整为 42 个月,将“研发中心(新

址)建设项目”建设期由 24 个月调整为 36 个月。

2、调整原因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

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属于工程建设

类项目,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2020 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

内持续蔓延且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国内疫情随着新冠病毒毒株的不断变异仍存

在不断反复,防疫形势严峻复杂,对人员流动、物流运输、物资采购、设备定制

及安装等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致使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整体进度有所延缓。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设备、新的科技成果越来越多的应用在药品研

究生产领域,对药品研发和药品的质量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司积极运用新生

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对部分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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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提高公司药品研发技术,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性,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延长。

    此外,“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

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是已上市药品在新的生产场地上的项目建

设,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办法(试行)》等药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药品的处方、生

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应当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原药品

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产品,因此,对生产技术的确定、生产设备的选择需要审慎确

定,进一步延长了整个项目建设的进度。


(二)“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

(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的抗抑郁新药 JJH201501 项目

1、调整概况

    根据目前抗抑郁新药 JJH201501 的研发进度及工作安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

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经过

谨慎研究,对“国家一类抗抑郁 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

(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中抗抑郁新药 JJH201501 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调整前:

    项目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完成Ⅱ期临床研究,开                           完成Ⅲ期临床研究,申报
  JJH201501                            开展Ⅲ期临床研究
               展Ⅲ期临床研究                                 生产批件和新药证书


    调整后:

    项目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完成Ⅲ期临
               开展Ⅱ期临床    开展Ⅱb 期临   开 展 Ⅱb 期   开展Ⅲ期     床研究,申报
  JJH201501
               研究            床研究         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     生产批件和
                                                                          新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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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整原因

    抗抑郁新药 JJH201501 是公司依托氘代药物研发技术平台开发的一款化药

一类新药,该药品于 2019 年 10 月起开展 II 期临床研究,并于 2021 年 5 月完成

受试者入组和随访观察,受试者入组数量为 200 例。经数据整理,对多次复发亚

组患者数据进行分析,结果显示 JJH201501 的 10mg 组具有明显优于安慰剂组的

抗抑郁效果,且优于阳性对照药物和其他剂量组,但亚组分析的病例数量偏少。

    另外,JJH201501 的 II 期临床试验设置的阳性对照药为伏硫西汀,试验中使

用的剂量是当时国内批准的最高临床用量(即 10mg/天),但目前伏硫西汀在国

内已获批了 20mg 规格,该药品说明书也将调整最高使用剂量至 20mg/天。基于

此,经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认为需要充分对比研究阳性对

照药最高临床使用剂量调整的问题。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开展 IIb 临床研究,

并扩大样本数量,进一步验证 JJH201501 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

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的

实施计划进行调整,是基于外部环境和建设方案优化做出的审慎决定,对“国家

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

项目”中抗抑郁新药 JJH201501 的实施计划进行调整,是基于抗抑郁新药

JJH201501 研发工作实际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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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

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吉

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

的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

程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

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计划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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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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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国民                      柳泰川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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