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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华股份: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投资与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
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下述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一)除下述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事项:

                                       1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                                       ……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除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   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
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议;



   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      第七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
应当在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人员三分之二以     应当在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人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删除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六)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     起生效,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施。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司章程》为准。
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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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七)上述第(一)至(七)款所列关联法       (七)上述第(一)至(六)款所列关联法
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       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 0.1%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单独意见。                                   单独意见。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需经公司监
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即已开始         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
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
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                                         ……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
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删除
9.13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        (九)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         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
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
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适用第三十条规定。                       额,适用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实施。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司相       批准后生效实施。
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实施。

                                         3
    四、《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
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为:             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为:
……                                       ……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除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   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
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但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
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
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上述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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