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2.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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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 促进本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 提高本公司透明度、改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
6. 最终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原则;
2. 主动性原则;
3.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 诚实守信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融资、重大投资
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对外合作、股利分配、管理层
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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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企业文化;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或学习。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
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机制,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
培训;
4.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培训和指导;
5.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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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 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
变动等情况,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
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3.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投资
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
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
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4. 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
料;
5. 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
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6.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
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
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
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7. 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8.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9.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
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10.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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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12.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13.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 股东大会;
3. 本公司网站;
4. 邮寄资料;
5. 电话咨询;
6. 媒体采访和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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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析师会议;
8. 业绩说明会;
9.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10.一对一沟通;
11.现场参观;
12.路演;
13.问卷调查;
14.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本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刊,公开发行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
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
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
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待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
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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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如采取
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
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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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
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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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2.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 具有良好的沟通;
5.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 有较强写作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
补充。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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