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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2021-10-30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1-02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湖南亚辉龙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
     投资金额:约 30000 万元
     相关风险提示:
    1.项目投资、实施是以项目公司竞得项目用地为前提,该事项具有不确定
性,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2.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该项目的实施可
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
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亚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卓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与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或“甲方”)签署《湖南亚辉龙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入园
协议》(以下简称“《入园协议》”或“本协议”),在湘潭高新区投资建设湖
南亚辉龙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本协议主要就一期投资建设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一期投资约 300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湘潭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入园协
议》,并授权董事长及经营层负责上述投资后续的具体实施事宜。根据公司章程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性质:事业单位法人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 9 号
    开办资金:2130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游志华
    成立日期:2017 年 8 月 11 日
    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和实施高新区的建设、科技、
经济、企业管理和服务、招商引资、审计、统计、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党群、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工商、国税、地税、
建工、规划、房产、环保、人防、消防、社会事业等管理工作。
    举办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协议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
他关系。

    三、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湖南亚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亚辉龙”)
    1.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张启
    4.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 9 号创新大厦 1415A 号
    5.经营范围: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与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商务服务;医疗器械、应
用软件、电子仪器设备、兽用试剂及相关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高分子材料、生物材料、生物活性材料、生物制品、生物科技产品及试剂中间品
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普通货运;冷藏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及持股比例: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二)湖南卓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卓润”)
    1.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何凡
    4.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 9 号创新大厦 1415B 号
    5.经营范围: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与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物业租赁;商务服务;医疗器械、应
用软件、电子仪器设备、兽用试剂及相关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高分子材料、生物材料、生物活性材料、生物制品、生物科技产品及试剂中间品
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普通货运;冷藏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及持股比例: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62.5%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及项目公司: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辉龙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湖南卓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投资金额:约 30000 万元
    预计总投资约 100000 万元(含上下游带动投资),其中一期投资约 30000
万元,二期预计投资约 70000 万元(含上下游带动投资)。本协议主要就一期投
资建设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三)项目建设内容
    体外诊断设备及配套试剂和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四)项目生产场地
    过渡场地:甲方协调园区范围内金荣工业园区 C4 栋约 3000 平米厂房租赁给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内的过渡厂房,过渡期不超过 5 年。
    项目用地:项目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且
经甲方认可,甲方根据乙方及项目公司的生产工艺和产业规模要求,项目用地为
四级工业用地,具体位置位于河东大道以南,迅达路以西、光华路以北,幸福路
以东,项目一期用地面积约 150 亩(大写:壹佰伍拾亩,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及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内容为准)。甲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力争土地挂
牌价格为四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34 万元/亩,交付标准为“七通一平”(“七
通”指通城市自来水、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工业用电、通讯网络、天然气、道
路;“一平”指场地粗平。“七通一平”费用由甲方承担)。
    进行二期投资的,二期预计投资约 70000 万元(含上下游带动投资),项目
二期用地面积约 150 亩,具体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及项目公司方另行签订协议约
定,甲方承诺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给予乙方及项目公司二期四级工业用地出
让标准不高于一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出让标准,且产业扶持资金及其他相关优惠
补贴等不低于乙方及项目公司目前已享有的产业扶持资金及其他相关优惠补贴
等。如项目一期建设情况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供应项目二期
用地,或者待乙方及项目公司整改到位后再决定是否供应。
    本协议签订后,依据法律规定,项目公司应通过“招拍挂”的法定程序获取
项目一期 150 亩约定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项目公司经“招拍挂”依法竞得
本协议约定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项目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甲方、乙方
及项目公司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诚实、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关于项目用地
价格、面积等所有相关事项,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载明的
内容为准;如项目公司未能依法获得本协议约定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本协
议自行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建设周期
    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本项目土地在完成土地摘牌、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交地且项目公司取得开工建设所需资质、证照后 2
个月内开工并启动项目建设,开工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项目一期厂房及办公楼
竣工,30 个月内完成项目一期厂房及办公楼装修(含 GMP 洁净车间)及配套工
程,36 个月内完成一期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并正式投产。
(六)甲方按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相关奖励。
(七)乙方承诺完成协议约定的相关指标。
(八)违约责任
    1、若由于非因不可抗力等乙方及项目公司自身的原因项目公司上缴税收低
于本协议约定数额的 80%,则在项目公司未达成约定的年度,甲方不予兑现当年
度市、区两级税收返还奖励。上述税收为项目公司以及乙方、项目公司在本项目
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立的各关联公司上缴至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库的税
收总和,以甲方财税部门统计数为准(含纳税证明和个税完税证明)。
    2、若乙方及项目公司未经甲方许可,在本协议约定项目投产之日起 10 年内
将项目迁出甲方管辖园区,则须 2 倍退还甲方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拨付的各项奖励、补助和补贴资金,以及其他甲方给予的与本项目相关
优惠政策补贴、项目申报资金等)。
    3、乙方及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
环保、应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约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项目公司依法摘牌本项目土地后,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地给项目
公司,并给乙方或项目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提出补偿或
赔偿,非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取得开工建设所需资质证照的,乙方及项目公司
所承诺的开工、建成、投产和产值税收约定期限相应顺延。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所生争议,由甲方与乙方及项目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壹式捌份,甲方、乙方、项目公司各执贰份,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一期项目正式投产次年 1 月
1 日起届满十二个自然年度。
(十一)其他事项
    上述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由最终获得本协议约定范围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承担。上述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公司享有的权利,甲方须向最
终获得本协议约定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如项目公司未能依法获得本协议约定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本协议自行
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
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投资为长期投资,公司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
金情况和本协议约定分期、分步实施,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
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
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
    公司在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行业已有多年经验、有一定的技术储备,但是考虑
到未来市场和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
经营风险。
    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土地使
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以及实施进度尚存不确定性,公司
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和本协议约定分期、分步实施。
    公司将积极落实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