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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08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7 日,并以授
予价格 16.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章顺文、刘登明、李学金

                                                        202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