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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关于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2022-07-21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2-056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亚辉龙”)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
不会对公司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
(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
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
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4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 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4 号自公布之日(2021 年 2 月 2 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
日新增的有关业务,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 14 号进行调整。
    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准则解释第 14 号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
会计处理,本解释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
对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应进行追
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
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准则解释第 14 号明确了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
变更的会计处理,本解释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
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
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
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
其他综合收益。
    3.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
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
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
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
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
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
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
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3)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
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
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
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4.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
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
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5.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
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
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
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4 号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
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无
需调整 2022 年年初留存收益,无需调整比较报告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
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和
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