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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7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一号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
营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周伊先生已离任,未参与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二、《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我们认为:廖立生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
《公司法》、《一号指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并已征
得其本人的同意。《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章顺文、刘登明、李学金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