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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07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
         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
         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
         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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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

           (三) 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资
                  成本;

           (四)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五)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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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 相关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
          大会、公司网站、媒体采访、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寄资料、电
          话咨询、广告、路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
                                   3
           明会。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
           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
           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
           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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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
           上交所 e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e 互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
           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
           注 e 互动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
           展示。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
           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
           布。

第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
           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大会等活动,公司实行
           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
           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
           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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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
           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e 互动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e 互
           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e 互动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
           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
           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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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
            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
            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交所 e
            互动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条    公司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以及应当参加公开致
            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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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
          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审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
          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的
                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
                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
                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 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相关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利用公开披露的电子邮箱与投资
                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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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
                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者恳谈会,邀请投资者、
                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其咨询;收集公司投
                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

         (五) 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
                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六) 定期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及相关材料和印制、报送等工作;

         (七) 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
                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
                的良好形象;

         (八) 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
                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
                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九)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十)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等相关
                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证券业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制度,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相关中
                介机构等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
                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证券、法律、金融等相关法

                                  9
                  律法规;

           (三) 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
                  应变能力;

           (六) 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七)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立解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决,
            董事会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
            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
            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
            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
            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相
            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0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 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
                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
          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
          行保密。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
          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
          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
          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 30 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
          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
          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对
          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
          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 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
                拖延等情况;
                                   11
           (三) 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 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
            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
            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露原
            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
            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矛盾激
            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制度。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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