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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12-07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
         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
         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各部门、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前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1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取得批准,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
         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
         担保。

         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
         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
         前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信息: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注册地
                  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
                  财务数据、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是否存在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七)   其他财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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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
           况进行核实、调查,对其提供担保的利益及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
                      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信用良好,并具有
                      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

           (三)     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
                      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聘
                      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四)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七)     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八)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完成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后,将书面报告及担
           保申请相关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根据本办法、
           《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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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前述标准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若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
           时,公司应立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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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
           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
           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
           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
           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
           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名
                    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
                    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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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登记。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负责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文件及信息、财务管理部门、公司
           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
           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
           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
           代表人变更、对外商誉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
           控制。

第二十八条 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的情况下,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关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
           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应切实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追究该
           等委派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3)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4)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
          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7)由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
          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9)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内部治理文件
          规定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
          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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