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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2-12-07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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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三) 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六) 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

         (七)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八)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九)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
                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十)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2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前述所列情况的人员;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
         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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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1/3 以
                  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七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细则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
           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
           务。


                            第三章   提名与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将上述内容通知各
           股东,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4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开始执行
           职务,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除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补选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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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
           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等与中小股东
           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
           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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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薪酬和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1/2 以上的比例,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7
                 事项;

          (十一)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

          (十二)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
          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
          年。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将为独立董事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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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 10 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
           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因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还应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若连续三次
           未能亲自出席,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9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第三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细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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