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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2-07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
                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的
                信息;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1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
          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若公司在中国境外市场发
          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在中国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在中国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秘办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在本制度中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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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
            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
            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
            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3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
            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所并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
            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其他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可以自愿披露,但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
            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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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备置于公
            司住所地及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及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董秘办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
                   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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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
                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
                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
                能够及时披露;

         (六) 公司各部门的以及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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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

          (六)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
           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
           办咨询。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原则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开信息(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
                 会秘书撰稿、审核或授权;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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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
                    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准备,再提交
                    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
                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
                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 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
                要,提交财务总监及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和摘要审核并取得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 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8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 由董事长签发,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临时报告草稿;

           (二) 董事长审阅修订董事会秘书提交的临时报告草稿;

           (三) 修订后的临时报告草稿报董事会(监事会公告报监事会)审核
                  后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立即向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初稿,经审核后予以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的要求,组织准备并协助编制公
            司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财务部门或董秘办上报
            信息的,应当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核通过。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
            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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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
          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
          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10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1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
                 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13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科创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五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三条 本章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未公开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
                                  14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
           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公司要加强与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
           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
           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确定范围内的报纸以及巨潮资
           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
           事先应经董秘办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
           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秘

                                  15
           办有权制止。

                        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行为;

          (二) 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
                 的行为;

          (三) 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
                 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
           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16
           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
           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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