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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海德曼: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0-09-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
浙海德曼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
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三)额度及期限

    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可以循环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
动使用。

    (四)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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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好、低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收益凭证等),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
责人组织实施。授权期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

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

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

等),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

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3、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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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9 月 22 日,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内容如下: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 16,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

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海德曼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且可以提高公司闲

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浙海德曼实施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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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莉              叶云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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