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0-09-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浙海德曼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8 号)核准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33.13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725.5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 6,530.8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194.6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0〕360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
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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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 环评批复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额(万元) 金额(万元) 文号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玉环建
高端数控机床
1 25,866.00 25,866.00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9〕
扩能建设项目
2018-331021-34-03-084209-000) 25 号
高端数控机床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玉环建
2 研发中心建设 3,247.00 3,247.00 信息表(项目代码: 〔2019〕
项目 2018-331021-34-03-097410-000) 24 号
补充流动资金
3 及偿还银行 3,000.00 3,000.00 - -
贷款
合计 32,113.00 32,113.00 - -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
集资金量超过项目所需资金总额,超过部分用于补充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流动
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
过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等其他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
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置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具体方式和内控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
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拟定相关操作流程,
具体如下:
1、在申请支付募投项目相应款项时,由公司采购物流部填制付款审批单,
并注明付款方式,如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
款审批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台账;
2、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于次月
10 日前报备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
司财务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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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于次月 15 日前将以背书转让形式支付的银
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
经营活动。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以募集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
金。
5、保荐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不规范等现象,公
司应积极更正。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将有助于节省公司财务费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款项支付,并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
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款项支付,并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
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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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浙海德曼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
机构对本次浙海德曼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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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莉 叶云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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