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9-01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证券代码:68857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8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 8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0
(六)结论性意见 .................................................................................................. 11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咨询方式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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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浙海德曼:指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浙江海德曼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9. 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
行为。
10.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11.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6. 《公司章程》:指《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 《披露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
20.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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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浙海德曼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对浙海
德曼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
不构成对浙海德曼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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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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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
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9)。
3、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1)。
4、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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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浙海德曼本次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3,971,720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191,516 元(含税)。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浙海德曼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由 36.66 元/股调整为 36.36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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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浙海德曼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浙海德曼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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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数量:5.89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397.17 万股的 0.11%
3、授予人数:20 人
4、授予价格:36.3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
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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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目前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总数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林选玉 中国 副总经理 0.77 13.07% 0.01%
二、技术(业务)骨干
技术(业务)骨干(19 人) 5.12 86.93% 0.10%
合计 5.89 100% 0.11%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②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浙海德曼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
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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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
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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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2、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孙伏林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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