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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海德曼:浙海德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9-01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监事会应当对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
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及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公司应建立
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
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
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
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
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
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
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五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
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
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
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如适用,下同)、实际控制人(如适用,下
同)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其
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