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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海德曼: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2-09-01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德曼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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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拟于2022年8月31日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36.36元/股,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
5.89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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