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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思医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1-01-0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医疗”、
“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
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张俊青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12月24日-2020年12月2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梁彬圣、李宏强、李京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
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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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公司相关人员访谈;

     2、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本年度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7、查阅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公司对外投资
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伟思医疗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伟思医疗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伟思医疗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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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
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
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
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
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
事意见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伟思医疗较好地执行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就相关情
况对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项目组查看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
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
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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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伟思医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伟思医疗在公司治理
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
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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