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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思医疗: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08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备案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2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4
   (九)上述(一)至(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其
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
密条款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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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6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按照相关规定
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
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券事务部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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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所有知情
人员,并整理归档,以备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
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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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9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
  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
  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                                                                     知悉
                                                                            亲属 知悉内      知悉内
           名/法人名            所在单 职务/岗 证件类                                   内幕
知情人类型           知情人身份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关系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备注
           称/政府部            位/部门  位      型                                     信息
                                                                            名称 地点          阶段
             门名称                                                                     方式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