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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思医疗: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5-31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
情形。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章节所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
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并代表董事会
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信息披

                      露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布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幕交易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一)至(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其
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等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信息,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
沟通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六十九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如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
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组
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