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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思医疗: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88580            证券简称:伟思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6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思医疗”)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3 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86,66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67.58 元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154,716,955.86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 91,729,995.18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062,986,960.68 元,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
投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596,126,960.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衡验字[2020]0007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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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与“信
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和延期,上述议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伟思研创将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并与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奥体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签署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京伟思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系甲方一
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
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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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截止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该账户可开通电子渠道付款和查询功能。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张俊青出具供乙方核对保荐人
身份是否真实、有效的相关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应
按时进行余额对账。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事先提前 5 个工作日将相关变更信息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 11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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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以先到日期为准。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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