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上 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致软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新致软件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550.56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7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88,275,08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7,125,725.08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1,149,362.9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99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 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金金额 1 保险业IT综合解决方案升级项目 21,540.45 21,540.45 2 银行业IT综合解决方案升级项目 15,701.51 15,701.51 3 研发技术中心升级项目 15,216.71 15,216.71 合计 52,458.67 52,458.67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26,125,818.55 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110 号”《关于上 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拟置换金额 金额 1 保险业 IT 综合解决方案升级项目 14,134,782.30 14,134,782.30 2 银行业 IT 综合解决方案升级项目 11,374,481.42 11,374,481.42 3 研发技术中心升级项目 616,554.83 616,554.83 合计 26,125,818.55 26,125,818.55 四、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方案 公司本次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77,125,725.08 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 费用和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55,171,984.59 元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其他 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21,953,740.49 元。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21,953,740.49 元,本次 拟使用募集资金 21,953,740.49 元进行置换。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6,125,818.55 元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1,953,740.49 元置换已从 自筹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 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前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力 李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