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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软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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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
山路 91 弄 98 号 6 楼 6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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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9,951,47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05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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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0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82,014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2,085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500 股,占与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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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82,014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 2,585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48,89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13,12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
对 37,85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弃权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46,24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6%;反对 37,85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3%;弃权 500 股,占与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13,12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
对 37,85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弃权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1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913,12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
对 37,85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弃权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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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46,24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6%;反对 37,85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3%;弃权 500 股,占与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12.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铭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44,3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13%。金
铭康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277,45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47%。

    12.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耿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44,23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12%。耿
琦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277,357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4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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