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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海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0-10-21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交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
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
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亦可以按照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
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
密承诺函》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
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
 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芯
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