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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海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12-01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20 年 12 月 11 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须知

    为保障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

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

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

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 2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

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

书以及参会回执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

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

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

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

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

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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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

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

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

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六、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公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

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

承担。

       十、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

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

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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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 时 00 分

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1079 号花园城数码大厦 A 座 9 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国建先生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代表股份数情况

三、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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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和集中回答问题

五、提名并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六、宣读投票注意事项及现场投票表决

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八、复会、宣布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签署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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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卢国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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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之
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公司拟定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卢国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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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拟向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
拟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卢国建先生 191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总额
610 万股的 31.31%,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1.91%。

    卢国建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也
是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
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
长期、紧密绑定,拟授予卢国建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具备合理性。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卢国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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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
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
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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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
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
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
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
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
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
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
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
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
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
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卢国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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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经营及资金使用计划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授信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额度、进口押汇
额度、信用证、保函、抵押贷款等,授信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
司的实际融资额度,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
生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实际需要来合理确定。

    按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国建拟为公司及子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最高额度的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以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求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授信合同、担保合同、贷
款合同为准,公司不需要支付担保费用。

    为及时办理相关业务,提请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相关人员
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合同、贷
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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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拟对《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时间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承担连带责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交易如购
                  交易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
  第四十一条      (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财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或受让研 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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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    供财务资助等交易行为,在本章程第一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    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
                  资助、贷款等交易行为,在本章程    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授    规定的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权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得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
                  限制。                            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 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 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第一百一十一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财务资助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批权
                  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 限为:
                  贷款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批权
                  限为:                               (八)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八)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由董 市值低于 1%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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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议批准。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
                                                    的交易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
                      (九)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    量计算。
                  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董事会授权
                  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
                  1%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别相关的交易的,以其在此期间交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董事会    值的 10%;
                  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条款中其余部分不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
                  司市值的 5%;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出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规定。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百条       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自公司    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生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生
                  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七: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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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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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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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
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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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投资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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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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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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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拟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