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2020-12-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芯海科技(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芯海科
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30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 22.82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7,050.0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
7,600.36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449.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
了“天健验〔2020〕3-8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建设期
金投入金额
1 高性能 32 位系列 MCU 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18,891.06 18,891.06 3年
2 压力触控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17,573.90 17,573.90 3年
3 智慧健康 SoC 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18,050.14 18,050.14 3年
总计 54,515.10 54,515.10
三、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决定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
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对
资金需求的情况,逐笔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交易。本次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2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