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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04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6/9               2021/6/10                2021/6/1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4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6/9               2021/6/10                 2021/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卢国建、深圳市海联智合咨询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
杭州银行-中信证券芯海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
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待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
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168545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