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芯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0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芯海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本次董事会
中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有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有资金的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896.70 万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二、对《关于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此次新增芯海科技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
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深圳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
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
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深圳作为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
三、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其
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
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
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
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
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最高余额不超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最高余额不超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 4.0 亿)的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国有四大银行、上市银行或与公司长期合
作的商业银行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
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一茂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丘运良
2022 年 10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军宁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