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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帆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01-19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帆科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超
高纯砷化氢、磷化氢扩产及办公楼(含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气
体扩产项目”)新增公司全资孙公司铜陵正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拟定名)(以下
简称“铜陵正帆”)作为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一、   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
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8
号)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4,235,447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6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006,569,454.4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5,846,528.36 元(不含增值税)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0,722,926.13 元。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
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00Z0030 号”的验资报告。上
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
序                       项目投
        项目名称                    资金投入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号                       资总额
                                      总额
     新能源、新光源、
     半导体行业关键配
                                                                           闵环保许评
1    套装备和工艺开发    8,081.00    8,081.00 2019-310112-35-03-000594
                                                                          [2019]115 号
     配套生产力提升项
             目
     超高纯砷化氢、磷
     化氢扩产及办公楼
     (含研发实验室)                                                       环建审
2                       18,153.00   18,153.00   东经信备[2019]11 号
     建设项目(以下简                                                     [2019]29 号
     称“气体扩产项
           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8,000.00                         -               -

        合计            44,234.00   44,234.00                         -               -




二、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主要原因系满足公司高纯特种气
体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产能分布。公司可充分利用铜陵当地关于基础设
施建设、设备投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优化公司的区域布局,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公司正
在筹划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书,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要
求办理相关备案、环评等手续。未来,公司将及时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存储专
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


三、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气体扩产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正帆电子材
料有限公司”,原实施地点为“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宏图大道与四顶山路
交口”。根据高纯特种气体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新增“气体扩产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前                              新增后
         项目
                   实施主体           实施地址         实施主体           实施地址
                                                                       肥东县合肥循环
                                                    合肥正帆电子材     经济示范园宏图
                                   肥东县合肥循环
                                                      料有限公司       大道与四顶山路
                合肥正帆电子材     经济示范园宏图
 气体扩产项目                                                              交口
                  料有限公司       大道与四顶山路
                                                                     铜陵市黄浦江大
                                       交口         铜陵正帆电子材
                                                                     道和桐国路交叉
                                                    料有限公司(拟)
                                                                         口(拟)
    注:正帆科技拟设立全资公司铜陵正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拟)作为气体扩产项目新增
实施主体,并已提交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
变化。


    鉴于公司的“气体扩产项目”增加全资孙公司铜陵正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拟)
为实施主体,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发展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
会同意铜陵正帆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的多方监管协议。


四、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系基
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
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同
意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
司根据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资项
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