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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帆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6-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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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7 日 13:30 如期在上海市闵行区春永
路 55 号正帆科技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1 年 6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93,848,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879%。出席及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3,039,17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9.66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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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 2020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监事会 2020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 YU DONG LEI 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 CUI RONG 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黄勇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关于选举朱德宇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   《关于选举朱鷖佳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   《关于选举谢海闻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费忠新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刘二壮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胡文言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1.   《关于选举于锋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周明峥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分别对各候选人予以分项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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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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