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帆科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修订)2021-06-16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
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
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
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
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
以设立副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
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
式。
第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
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
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
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或举手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
明外,不含本数。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