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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帆科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16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
       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
       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
       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
            优势;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
            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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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 短期投资

            1. 委托经营或理财;

            2. 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 长期投资

            1. 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 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 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
       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
            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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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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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一)、(二)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规则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三) 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审议特定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对外
            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
            式做出,但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九条(二)的标准的,公司应提供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
        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
        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
        调研小组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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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项目
        考核;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
             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
             东大会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批准;

         (三) 财务部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
             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确认
             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投资操作人员每日休市后做出公司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
             提交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阅;

         (六)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
             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



第十七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
        照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应收股利、购进日期等项目及
        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
        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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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
         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
          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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