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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帆科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修订)2021-06-16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
         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
             开谴责时;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
             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
         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
         项或回答提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 提议书应载明:

              1. 提议事由;

              2. 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 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三)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事会
         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
         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可以
         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
         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
           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
           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
          说明外,不含本数。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