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正帆科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16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
       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2
                 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十)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3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三)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十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人
         员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
           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上述所称“确定提名”,系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
           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
           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单独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
           举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
           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5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
           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责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7
          (九)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
         (十二)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
          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8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9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
             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
             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