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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帆科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4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帆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与关联人共同对控股子
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
对上述议案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议案不存在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并同
意 10 名激励对象获授 922.00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与关联人共同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与关联人共同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
核心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正帆科技的整体资本实力和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
规划及经营管理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费忠新、胡文言、JAY JIE CHEN(陈捷)
                                                      2021 年 12 月 3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