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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帆科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2-26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2 年 2 月 25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87.0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04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根据《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00 万份股
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向陈越女士、杨琦先生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
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公告编号:2021-00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向陈越女士、杨琦先生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议案。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
见。
    3.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披露了《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1),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拟向陈越女士、杨琦先生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披露了《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1-012)。
    5.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828.00 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正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
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
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00 万份股票期权。
    (二)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核实,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权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的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00 万份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4.04 元/份。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经
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议案不存在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议
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4.04 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2 年 2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8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5,650
万份的 0.34%。
    3、授予人数:8 人。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4.04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
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相应行权价格将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8 个月。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起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
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
   预留股票期权的第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50%
     一个行权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
   预留股票期权的第                                                      50%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
     二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股票期     占授予预留
                                                               占本公告日股本总额比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数量(万     部分股票期
                                                               例
                                   股)           权总数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
                                         87.00        50.58%               0.34%
骨干 (8人)

                合计                     87.00        50.58%          0.34%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8、股票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
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同时,根据公司各考核年度内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实际业绩考核
指标的实际完成比例设置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各考核年度内的业绩考核指标、
实际完成比例及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具体如下:

    预留部分授予后,各考核年度内的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比例及公司层面
可行权系数具体如下:

     行权期               指标                        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设置
                                             实际完成比   90%以    90%至       100%及以
   第一个行权     2021年及2022年累计税
                                                 例        下       100%           上
       期          后利润不低于2.9亿元
                                             可行权系数        0     0.8           1.0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      实际完成比   90%以    90%至       100%及以
   第二个行权
                 累计税后利润不低于4.9           例        下       100%           上
       期
                          亿元               可行权系数        0     0.8           1.0


    (2)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考核年度内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实际完成比例及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设置
                      合格                                  1.0
                     不合格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的数量×公
司层面可行权系数×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选取税后利润完成情况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
心财务指标。税后利润是反映公司经营效益及管理绩效较为重要的指标,根据公
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 2021 年及 2022 年累计税后利润不低于 2.9 亿元,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的累计税后利润不低于 4.9 亿元,体现一定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
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层面设置了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技
术骨干、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独立董事、
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共 8 名激励对象以 24.04 元/股授予 87.00 万份股票期权。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权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作为定价模型,并于授予日使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
行测算,该等费用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数   预计需摊销的总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量(万份)               费用(元)         (元)      (元)      (元)

           87.00             2,938,772     1,675,547    1,116,004    147,221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

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八、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规定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