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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帆科技: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8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
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含期权性质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
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
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
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须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
限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
操作。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由该领导
小组行使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职责,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
成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控部负责人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
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预计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净资产30%以下(不含本数)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预计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净资产30%(含本数)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1、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
系,并按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董事长,抄送内控
部;
    2、内控部:负责监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监督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后实
施。
    2、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批准的额度
内,结合外汇收付预测,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研判,综合评估交易风险,
通过不少于3家金融机构询价和比价,做到充分尽调,逐笔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或方案,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根据
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上述建议或方案,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具体的交易方案。
    3、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依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价格,并与公
司确认。
    4、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
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
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5、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交割期内,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合约在交割期
届满前调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报请总经理审批后
进行交割。
    6、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
登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
要信息。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7、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总经理。
    8、公司内控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将审查结果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
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内控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
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或亏
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提交分析报
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
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
件由财务管理中心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
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