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海通证券关于金博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0-10-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金
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金博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金博
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9 号)
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7.2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944,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78,727,924.53 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865,272,075.47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全部到
位,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27150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5 月 15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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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
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
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
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
荐机构。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
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
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
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
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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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同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流程。该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
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
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金博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相关的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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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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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邦羽 吴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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